济南大学文件
济大校字[2007]31号
各部门、各单位:
《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并执行。
附件: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2012年修订)
为认真做好高水平运动员和优秀运动员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先制定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1.体育学院每年要根据学校运动队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提出我校新上高水运动员项目和优秀运动员项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向山东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申报。
2.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有关会议,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批准的运动项目,确定每年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收项目、运动员等级、以及每个项目招收的人数,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3.学校招办通过校园网公开发布每年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招生章程。对应试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进行面试,合格者签订录取意向协议。
4.签订录取意向协议的持有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的运动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合格后经山东省考试院录取,取得我校学籍方可进入我校学习。
1.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2005]164号文件),凡被我校录取的运动员必须在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2.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入学时,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保证学习和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完成学校比赛任务,违约或擅自离队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凡被我校录取的现在省以上专业队服役的运动员,运动员服役的单位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必须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4.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学习和日常管理由所在学院负责;训练与比赛由体育学院负责,体育学院与运动员所在学院应相互主动沟通和协调相互工作。
1.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成绩管理按照《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2.按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录取的学生,因为体育成绩下降原因不能参加运动队的不能按照《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请参照济南大学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管理 高水平运动员 通知
济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印发
济 南 大 学
教学情况通报
2007年第4期 总第102期 2007年3月14日 教务处 签发人:杜斌
关于印发《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
各学院:
《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济大校字[2007]31号)一并执行。
附件: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略)
济南大学教务处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济 南 大 学
教学情况通报
2007年第15期 总第113期 2007年10月30日 教务处 签发人:杜斌
济南大学现役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教育部校队联办运动队的精神,经教育部批准我校自2006年招收现役高水平运动员,为提高其学习和训练的积极性,使他们既能顺利完成文化学习任务,又能积极发挥体育特长,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项目及条件
我校招收足球、摔跤柔道项目,国家一级以上现役运动员。按照教育厅有关文件,由学校统一组织测试,合格后报请省教育厅考试院审核,统一录取。
二、学院与专业
符合我校录取条件的考生全部录取到行政与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三、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
鉴于现役高水平运动员的特殊性(随队训练,参加比赛等),这些学生单独编班,执行《济南大学行政管理专业现役运动员培养方案》,课程由学生先行自学,然后任课老师集中授课,考试可单独命题,实行开卷考试,成绩记载按照《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经学校录取后退役的高水平运动员,按《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7]31号)管理。
四、学生管理
体育学院负责现役运动员的日常管理,并及时与政管学院联系安排学生授课及考试事宜,遇有特殊情况须报教务处审批。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为提高我校体育运动水平,进一步推动我校群众性体育工作的开展,在认真贯彻落实鲁教体字[2001]008号《山东省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规定》精神的基础上,依据我校济大校字[2007]31号《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济南大学现役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及管理规定,制定我校高水平运动队管理条例。
第一条 我校招收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是普通全日制大学生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我校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培养目标是:所学专业成绩合格,运动竞赛水平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三条 我校高水(优秀)运动员的基本任务是:(一)努力学习专业文化知识,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二)刻苦训练,具备优秀的运动技术、技能和竞技能力;(三)具备为国、为校争光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带动广大师生的体育锻炼积极性好发挥作用。
第四条 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进行。对运动成绩突出、有发展前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招办规定要求的考生,按考试和运动成绩分别录取为本科生和专科生。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是在学校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招办规定的招生计划和我校被批准招收的运动项目,由体育学院制定各项目的招生方案,在校招生办公室的领导下和纪委的监督下,确定各项目招生名额,报学校领导批准,依据山东省有关招生政策,录取为我校本科学生或专科班学生。
第六条 建立一条龙培养运动员模式,对在高中阶段就读的优秀运动员进行联合培养,促使其报考我校,待考入后可享受相应优惠待遇。
第七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我校每年组织一次体育专项面试,对成绩优秀,自愿报考我校的运动员签定报考协议,在校期间积极参加训练、成绩有提高,无违纪行为,毕业时方可退回。
第八条 签订录取意向协议持有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证书的运动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考试,合格后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取,取得我校学籍方可进入我校学习。
第九条 对家境困难,运动成绩突出的运动员和我校运动队急需的、有培养前途的考生,经体育学院研究提名,报招办,由学校领导特批后,视情况发放奖励基金,发放办法如下:
1.奖励级别
对优秀运动员奖励分为二个级别,即: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
2.奖励标准
2.1 个人项目
A.达一级或一级以上的运动员可获一等奖。
B.接近一级有潜力者,且我校运动队需要的运动员可获二等奖。
2.2 集体项目
A.进校后即可能进入主力阵容或为主力替补的运动员,可获一等奖。
B.具有特殊身体,有突出的一技之长,且运动队急需要的运动员,可获二等奖。
3.认定程序
3.1教练员提供名单并叙述申请理由。
3.2专家组结合教练员申请理由进行论证。
3.3学校、招办、纪委、院领导进行监督指导并批准。
4.名额分配
田径队2人、男子足球2人、女子篮球队1人、武术队1人、女子足球队1人、摔柔队1人、网球队1人。
各队要严格把关,不搞平均主义,一切从学校的利益出发,宁缺毋滥,如确有突出队员且名额已满,体育学院可适当调整或增加名额,上报学校批准。
5.发放办法
5.1学生进校半年后,经考核,学生道德品质优秀,训练认真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成绩突出,学校退回保证金,并发放应得奖金的50%。
5.2二年内该生运动成绩有明显提高,每学期均能达到了教练员制定的训练目标,或在运动会中取得的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了荣誉,即分两次发全部奖金。
5.3如运动员进校后至毕业前,不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能积极参加训练,运动成绩有所下滑,学校有权取消该生的全部奖金,即便己发放也应全部追回。并按学校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处理,如该队员因病或受伤原因不能训练或不能给学校做出贡献,应视情况经训练部上报体育学院研究扣发或追回部分奖金。
第十条 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本科和专科学生的思想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由体育学院负责,并按照济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入校后,按指定学院和专业集中组班学习,分项目训练;半天学习专业课程,半天专项训练;按照学分制管理模式运行。
第十二条 体育学院训练部按照教务处规定的训练学时计划负责全面训练和竞赛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专业课学习计划,教学计划所涉及的学院负责落实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教学任务。
第十四条 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专科升本科标准学制为二年。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六年,最多缩短一年。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时均填写标准制年限。
第十五条 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的学籍管理由体育学院负责。专科学生专业不合格者、不参加训练比赛者、违纪者,不得升入本科。
第十六条 按本条例管理的高水平(优秀)运动员不再修读公共体育课,不参加《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测试。
第十七条 运动员在参加重大比赛获得优异成绩后,其文化课成绩按照《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成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录取为我校的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长期需要代表国家队、省队参加各级各类训练与比赛,而影响在校学习和训练,其文化课考试照顾处理,运动训练课考试按合格处理,毕业所需学分可适当降低。
第十九条 校体育代表队队员文化课考试管理
1.校体育代表队包括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和为迎接省级(含省级)以上正式重大比赛由体育学院学生临时组成的运动队队员。
2.校体育代表队成员,必须完成所学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对于在训练中表现较好,对外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在考试未达到要求时,不能取得学分时,该课程可随下一年级重修或重考,并缴重修重考费。优秀运动员为我校做出贡献者,可根据情况放宽条件报学校特批,发给学位和毕业证书。
5.考试或补考与比赛时间冲突时,须办理缓考手续,报教务处批准,缓考冲突课程等开学后参加补考,若补考及格,可记为考试成绩。补考不及格时不再组织补考,可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第二十条 本章未尽事宜请参照《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综合测评
1.依据济南大学综合测评实施办法,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班学生在综合测评时,德育测评、附加(减分)的内容和标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综合成绩计算办法:Q=P+S×70%+附加(减)分
S=[∑(各门课成绩(除训练课)×学分/∑各门课学分×60%+训练课成绩/训练课学分×40%]×70%
Q:综合测评成绩 P:德育测评成绩 S:智育测评成绩
2.济南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附加(减)分的内容和标准:竞赛得分,一学年内同项目参加同级别比赛多次只取最高分附加。一学年内同项目参加不同级别比赛可重复加分。一学年内有不同参赛项目,可以重复加分。(注:不同级别比赛是指校级比赛、市级比赛、省级比赛、国家级比赛,及国际级比赛等)
第二十二条 助学金 根据济南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在班级中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者,并在训练比赛中表现优异的运动员优先考虑给予资助。
第二十三条 评优 评选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推荐加入中国共产党等,代表学校参加比赛者,并在训练和比赛中表现优异队员优先推荐。各项目的队长视为班干部。
第二十四条 本章未尽事宜请参照《济南大学教育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运动队训练管理
1.按照学校的培养计划,每周训练不少5次,赛前集训需每周训练不少于6次,每次训练时间为2-3小时,由各专项教练员负责组织实施,不得间断训练。
2.训练时间如于文化课上课时间冲突,在保证上文化课情况下参加训练,集训期间,由教练员报训练部,体育学院开据证明到运动员所在学院请假。
3.训练实行教练员负责制,负责每天的训练与考勤,并将相关资料每月初上报训练部备档。对那些品行与运动成绩不良的学生进行帮助教育或停训,并停止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4.高水平(优秀)运动员入校后,不服从管理,不认真训练比赛者,自动退出校体育运动代表队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所收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高水平(优秀)运动员考勤和违纪处理
1.训练课迟到或早退三次计为一次旷课(一学时),旷课六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十学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旷课二十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2.队员在校期间不准抽烟、酗酒。
3.学生宿舍未经辅导员批准,不允许他人留宿。
4.学生有事需要离校,必须由本人写出请假条后,交给辅导员和教练员,经分管领导同意,阐明离校理由,并说明去向,然后方可离校。返校时及时向辅导员和教练员消假。
5.除本条例规定之外,队员在校期间违犯学校纪律规定者,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代表队运动服装、运动鞋的发放办法
1.各代表队正式队员平时训练服装(鞋)视专业特点每人每年发放200-300元补助。
2.比赛用服装(鞋)的管理规定
2.1比赛服装(包括比赛用鞋)为各队外出参加比赛之用,教练员、运动员要爱护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故意损坏,否则,按规定处罚。
2.2比赛服装(鞋)经体育学院批准,统一由教练员于赛前一周到保管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并于赛后一周内将服装洗净,由教练员统一交回,如不按时、按质交回。按每日每套10元计交服装滞纳金,如十天内仍未交回,将按原价收取服装费和滞纳金,谁丢失谁赔偿(赔偿金加收50%)。服装费、赔偿费和滞纳金从运动员训练补助或奖金中扣除。
2.3我校代表队参加各级各类比赛,如有赞助单位专门赞助,并在运动服装上有赞助单位名称或标志时,比赛结束后,运动服装归运动员个人所有。
第二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办法
(一)补助费的发放办法:训练补助费按月发放,每人每次10元、一级运动员每人每次20元、健将每人每次30元(教练员可根据情况在队中调整每人发放的标准)。赛前一个月集训每次训练补助20元,各队每年集训时间不超过30天。
(二)奖励标准(单位:元)
1.全国综合性比赛
(1)运动员奖励
单项比赛:得分每分100元。
集体项目:(分数+队数)×100元×运动员数= 队奖金。
(2)教练员奖励
单项比赛:(前两名个人最高得分相加+训练人数)×100元= 教练员奖。
集体项目:队员平均奖×0.3×运动员基数(10)= 教练员奖。
2.全国单项比赛
(1)运动员奖励:
单项比赛:得分每分50元。
集体项目:(分数+ 队数)×50元×运动员数 = 队奖金。
(2)教练员奖励:
单项比赛(前两名个人最高得分相加+ 训练人数)×50元= 教练员奖
集体项目:队员平均奖×0.3×运动员基数(10) = 教练员奖
3.全省综合性运动会
(1)运动员奖励
单项比赛:得分每分30元
集体项目:(分数+队数)×30元×运动员数 =队奖金
(2)教练员奖励
单项比赛:(前两名个人最高得分相加+训练人数)×30元= 教练员奖
集体项目:队员平均奖×0.3×运动员基数(10) =教练员奖
4.省内单项比赛
(1)运动员奖励
单项比赛:得分每分25元
集体项目:(分数+队数)×25元×运动员数 = 队奖金
(2)教练员奖励
单项比赛:(前两名个人最高得分相加+训练人数)×25元=教练员奖
集体项目:队员平均奖×0.3×运动员基数(10)= 教练员奖
5.市级比赛
(1)运动员奖励,
单项比赛:得分每分20元
集体项目:(分数+队数)×20元×运动员数= 队奖金
(2)教练员奖励
单项比赛:(前两名个人最高得分相加+训练人数)×20元= 教练员奖
集体项目:队员平均奖×0.3×运动员基数(10) = 教练员奖
注:
1.集体项目比赛奖励由教练员根据主力、非主力、替补三个挡次报学院院长, 审批合理发放。,
2.集体项目比赛队数减1给予奖励。
3.获团体项目前8名,根据参赛队数和比赛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4.田径项目中,破纪录、全能及接力比赛应加倍奖励;田径运动员在各类比赛中达到运动健将标准除名次奖励外另奖励3000元;凡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除名次奖励外另奖励1000元。
5.当年各队赛事多,以成绩最高者计,不重复累计。
第二十八条 运动成绩是最有说服力的科研成果,也是教练员业务水平、综合能力的体现,在职称评聘和完成任期岗位目标中应作为主要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体育竞技水平,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教练员的事业心及责任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教练员必须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业务工作能力,还要有组织管理,科学训练,指挥比赛的综合能力,教练员要有明确的任期目标。
2.教练员实行聘任制,每四年竞聘一次。凡我体育学院正式教师均可报名参加竞争。担任教练期间,训练工作视为任期内讲授一门本科课程。
3.竞争者在竞争时要写出书面材料,其内容包括个人简历、业务情况、担任教练后的工作措施、明确的任期目标等。由训练部报体育学院院委会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4.教练员的训练计划需经训练部主任批准;比赛安排报训练部主任,经院长批准方可执行。
5.教练员每周训练不少5次,每次训练记工作量3学时,外出招生,比赛期间及假期集训每天记6学时。
6.训练课期间教练员不得无故离开训练场地,不接待客人,不接电话,不准聊天。教练员无故迟到,早退和旷课,根据我校制定的教学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7.严格考勤制度,教练员请假需报训练部主任,经院长批准,并须提供请假期间的书面训练计划。
8.新生入校后,由训练部主任和教练员共同研究确定各队运动员名单,确定训练指标。赛前报名,根据运动员训练成绩,由训练部主任和教练员共同研究确定各队运动员名单,报院长批准。
9.对教练员工进行考核,是训练部的一项重要任务。除平时检查训练外,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的内容:思想道德、运动成绩、管理能力、科研水平和出勤等。
10.对完不成训练指标和比赛任务,抓不好队风和赛风建设的教练员,由训练部主任报院长批准,即刻进行更换。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体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七年十二月
济南大学运动队训练补助及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依据《济南大学高水平(优秀)运动员管理暂行办法》济大校字[2007]31号,为提高济南大学竞技运动水平,鼓励教练员、运动员为校争光的积极性,维护教练员、运动员利益,特制定济南大学运动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训练参赛补助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教练员训练课时费及比赛补助
第一条 教练员训练费发放办法
一、日常训练课时费发放标准
根据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我校目前有教育部批准招生的足球高水平运动队、山东省教育厅批准招生的田径、女子篮球和武术优秀运动员队,以上四个项目按照训练计划每周训练3-5次,每次2个学时,每年度教练员训练课时费标准根据体育学院上一年度超课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增加2元,每学时训练课时费不低于15元。外聘教练员经协商给予相等于或高于本校教练员训练课时费标准,并适当给予交通补助。训练课时费由训练部上报体育学院院长签批按月发放。
二、节假日训练课时费发放标准
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训练,每次计4学时。
三、集训期间训练费发放标准
运动队赛前集训为2个月,赛前第1个月每周3-5次训练课,比赛前1个月,每周5次训练课。
第二条 教练员外出比赛、观摩比赛及招生补助
教练员比赛期间、及经批准的外出观摩比赛和选拨运动员,每天按4个训练课时计。
第二章 运动员训练及比赛补助
第三条 运动员训练补助
所有运动队参赛前集训时间为2个月,第1个月每周3-5次训练课,每次为10元;赛前1个月每周5次训练课,每次20元。田径等项目在本年度达到一级运动员者在下一个训练集训周期每次训练课增加10元,达到健将者每次训练课增加20元。节假日、寒暑假训练每次训练课补助增加10元。运动员训练补助费由教练员填报发放明细表,经训练部验审,教练员签字后,报体育学院院长签批按月发放。
第四条 运动员比赛补助
根据比赛级别和具体情况,运动员比赛期间补助为20-50元。
第五条 运动员伤病补贴
运动员在训练比赛中受伤就医产生的费用,除去保险应理赔的之外,以训练补助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
第三章 教练员、运动员奖励办法
第六条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一、 运动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根据田径单项比赛前八名计分办法,第1名至第8名按9、7、6、5、4、3、2、1计分。
1-3名按得分每分500元,4-8名每分300元。
2.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 参照单项比赛发放标准。
二、 教练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得分最高者两的2倍计。
2.篮、排、足等集体项目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奖金最高者2倍计。
第七条 全国大学生分项比赛
一、 运动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根据田径单项比赛前八名计分办法,第1名至第8名按9、7、6、5、4、3、2、1计分。
1-3名按得分每分200元,4-8名每分100元。
2.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 参照单项比赛发放标准。
二、 教练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得分最高者的2倍计。
2.篮、排、足等集体项目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奖金最高者2倍计。
第八条 山东省大学生运动会
一、 运动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根据田径单项比赛前八名计分办法,第1名至第8名按9、7、6、5、4、3、2、1计分。
1-3名按得分每分200元,4-8名每分100元。
2.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 参照单项比赛发放标准。
二、 教练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得分最高者的2倍计。
2.篮、排、足等集体项目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奖金最高者2倍计。
第九条 山东省大学生分项比赛
一、 运动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根据田径单项比赛前八名计分办法,第1名至第8名按9、7、6、5、4、3、2、1计分。
1-3名按得分每分100元,4-8名每分50元。
2.篮球、足球、排球等集体项目 参照单项比赛发放标准。
二、 教练员奖励标准
1.单项比赛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得分最高者的2倍计。
2.篮、排、足等集体项目 教练员奖励为所带参赛队员奖金最高者2倍计。
附 则
第十条 分项比赛是相对于综合性运动会比赛而言。
第十一条 单项比赛主要指田径、游泳、武术、定向越野、健美操、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传统竞技比赛项目中的小项。
第十二条 集体项目主要指足球、篮球、排球等传统大球竞技比赛项目。
第十三条 田径、游泳等项目,破纪录加倍奖励。
第十四条 田径、游泳等项目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比赛中达到运动健将标准,除名次奖励外另奖励5000元;达到一级运动员标准,除名次奖励外另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单项比赛中的集体项目,2-4人的比赛项目每人按实际得分奖励,如第1名得9分,每人按9分计;5-12人以上集体比赛项目按实际得分的5倍奖励集体再平均分配,如第1名得9分,每人奖励=(9分×5倍)×金额/人数;13人以上集体比赛项目按实际得分的7倍奖励集体再平均分配,如第1名得9分,每人奖励=(9分×7倍)×金额/人数;不足1分按1分计。
第十六条 集体项目比赛运动员奖励由教练员根据主力、主力替补、替补三个挡次填报。
第十七条 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全国、省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其他项目比赛,根据比赛级别等实际情况,参照以上办法,经学院研究决定后给予训练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体育学院院长特别奖励,根据比赛性质,比赛级别,对做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或队)给予奖励,奖励金额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所有项目的奖励经训练部验审后,报体育学院院长签批后发放。
第二十条 此办法适用于经济南大学主管校长或体育学院院长批准,代表济南大学参加的由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全国、省学生体育协会主办的省级及全国比赛。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措施根据学校划拨的训练比赛专项经费的实际情况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OB欧宝(中国)官方训练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OB欧宝(中国)官方院长签批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OB欧宝(中国)官方院长签字:
OB欧宝(中国)官方
2012年12月